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大型煤矿安全隐患排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监总煤行函[2007]179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有关中央企业:
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58号)要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大型煤矿安全隐患排查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大型煤矿安全隐患排查实施方案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督察局
二○○七年九月三十日
附件:
大型煤矿安全隐患排查实施方案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58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隐患排查组织领导与分工
(一)对大型煤矿的安全隐患排查,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内容之一,应在各省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与专项行动密切结合,其组织体系、信息传送体系原则上维持原有渠道。要坚持全面排查与突出重点相结合,政府督查与企业自查相结合。
(二)本次排查工作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牵头,各地由各省级人民政府指定部门组织实施,省内有关部门积极配合,负责对省(区、市)范围内除中央企业以外的所有大型煤矿的安全隐患排查。中央企业负责对所属大型煤矿(含绝对控股、相对控股、均股企业)的安全隐患排查,制定具体的方案,落实到煤矿,并接受省(区、市)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
(三)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认真研究,妥善安排,履行好安全监管、监察职责。凡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实施的,要认真负责,积极做好工作;由其他部门组织实施的,要积极配合。
二、隐患排查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