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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严防重特大事故的通知

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严防重特大事故的通知
(环办[2007]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今年以来,地方各级环保部门按照总局的统一部署,坚持不懈地开展环境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工作,全国环境安全形势趋于平稳,事故总量有所下降。但环境安全形势仍然严峻,各类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仍时有发生,今年以来我局共接报处置突发环境事件86起,其中,重特大事件8起。河北省沧州大化tdi有限公司“5·11”爆炸、陕西省延安市原油泄漏污染水源地、江苏省沭阳县饮用水源地因洪水倒灌污染、甘肃省白银市银光化工公司重大硫酸雾污染以及太湖、滇池、巢湖、长春新立城水库蓝藻暴发等突发环境事件,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以及社会稳定,在国内外造成了不良影响。

  为维护环境安全,遏制环境事故多发的态势,为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氛围,现就进一步加大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力度、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落实责任

  要站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按照预防为主的原则,把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作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政治任务,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以更加严密的管理、更加科学的方法、更加有力的措施,切实抓紧抓好。环保部门要切实负起环境安全隐患排查的监管责任,针对本地区的重点企业,组织加强隐患排查。要督促各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切实负起环境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全面掌握本单位的环境安全状况,组织彻底排查环境安全隐患。近期各地区要对环境安全隐患排查责任落实情况进行逐级检查,确保责任层层落实到每一个环节和工作岗位。

  二、全面排查环境安全隐患

  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和分级管理制度,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经常化、制度化,并通过对典型案例的深入剖析,举一反三,防止同类事故重复发生。要突出抓好集中饮用水源地、居民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域的隐患排查。要全面查找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等各环节事故隐患,严把新建、改扩建项目竣工投产关,做到排查不留死角,重大隐患及时根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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