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兑换单》及《鉴定书》上各要素严禁涂改;《兑换单》、《鉴定书》和专用袋,由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按照总行规定要素,结合实际情况自行制作。
四、几点要求
(一)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加强监督检查和管理,确保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工作顺利进行。
1.按照合理布局、有效覆盖、方便群众的原则,确定辖内办理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业务的金融机构兑换网点,并向社会公布设置的金融机构兑换网点及联系电话,以确保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渠道畅通。
2.认真贯彻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做好2007年残损人民币销毁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07]45号)等文件精神,规范金融机构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操作,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为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保障。
3.加强对金融机构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督促金融机构严格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等有关规章制度,确保制度的贯彻执行;检查金融机构执行制度情况,及时解决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工作正常开展;指导金融机构临柜人员正确把握兑换标准,以提高兑换工作水平,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二)金融机构要严格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及有关文件规定,临柜人员上岗前应进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知识培训,确保兑换标准的正确把握。严禁互相推诿、拒绝办理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现象发生。
附件:1.金融机构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单
2.中国人民银行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鉴定书
中国人民银行
二00七年八月十三日
附件1
编号:000000
金融机构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单
金融机构名称(业务公章): 兑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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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情况 │ 兑 换 结 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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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券别 │ 版别 │ 数量(张、枚) │全额(张、枚) │半额(张、枚) │ 兑换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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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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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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