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书》一式四联,一联人民银行留存,一联粘贴在专用袋上,一联随专用袋传递给受理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的金融机构,一联交持有人到金融机构办理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
(3)金融机构核对人民银行转来的专用袋、鉴定书和持有人出示的鉴定书各要素一致无误后,凭人民银行的鉴定结论填制《金融机构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单》,向持有人办理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并收回持有人持有的《中国人民银行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鉴定书》。兑换时,金融机构不再开袋确认人民银行的鉴定结果。
(二)交存。
(1)金融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将装有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的专用袋和其他残损人民币一起交存人民银行当地发行库。对交存的全额兑换的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归入相应的券别;对交存的半额兑换的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归入能整除兑换金额的现行人民币最大面额的券别。然后,按有关规定向人民银行发行库办理交存手续。
(2)人民银行收到金融机构交存的残损人民币中如含有已兑换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时,仍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点捆、卡把、核对无误后,才能办理入库手续。
(三)复点。
人民银行在办理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复点业务时,一是检查专用袋及封签是否完好无损;二是核查《兑换单》或《鉴定书》所列要素是否齐全;三是验证袋内是否为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四是核对袋内实物金额、张数与兑换标准或鉴定结果是否一致。复点无误后,将《兑换单》或《鉴定书》随专用袋入库保管,作为待销毁残损人民币处理。如人民银行复点时发现金融机构直接办理的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专用袋内实物数量与兑换标准明显不符,经现场复核、业务主管审核,确非本单位责任的,按残损人民币短款处理;如发现人民银行鉴定密封的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专用袋的封签破损,袋内实物数量与鉴定结果明显不符,经现场复核、业务主管审核无误后,应查明原因,造成的损失由有关责任人赔偿。
三、兑换手续
(一)统一《兑换单》式样(详见附件1)。《兑换单》应具备以下要素:金融机构名称及业务公章,兑换日期,兑换的券别、版别、数量,兑换结果,经办人员、复核人员、业务主管名章,持有人签名。
(二)统一《鉴定书》式样(详见附件2)。《鉴定书》应具备以下要素:鉴定单位名称及业务公章,鉴定日期,鉴定的券别、版别、数量,鉴定结果,鉴定人员、复核人员、业务主管名章,持有人姓名、身份证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