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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卡境外受理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实施银行卡境外特约商户实名制,加强对境外收单机构的风险管理
  中国银联应加强对加入银联网络的银行卡境外收单机构(以下简称“境外收单机构”)的风险管理,督促境外收单机构严格落实特约商户实名制,积极构建对特约商户的日常监控和定期检查机制。
  (一)中国银联与境外收单机构要逐一签订合作协议,明确规定境外收单机构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1.要求境外收单机构实行特约商户实名制。境外收单机构拓展新的特约商户须了解其经营范围、规模、运营周期、典型的支付类型等情况,并认真核实特约商户资料,商户资料至少应包括其法人和经办人的身份证、工商登记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相关纳税证明等资料。
  2.要求境外收单机构建立对特约商户的日常监控机制和定期检查机制。要求境外收单机构对交易异常或可疑的特约商户进行动态监控,定期实地检查全部特约商户,重点检查可疑交易特约商户的相关交易凭证,对存在套现和跨境非法资金转移等严重风险行为的,要立即终止其银行卡交易权限并撤除受理机具。
  3.要求境外收单机构遵守有关规定,规范设置商户编码、商户名称、商户类别码、商户地址、入网机构标识码等信息,为发卡银行判断交易风险和正常授权提供准确信息。
  4.要求境外收单机构定期对特约商户进行风险培训,切实提高商户的风险意识和风险识别能力。
  对未遵守上述要求的境外收单机构,特别是未按规定正确设置商户类别码等商户信息,或者其拓展的特约商户有参与套现和跨境非法资金转移行为的,中国银联要依法追究境外收单机构的违约责任,直至取消其收单资格。
  (二)中国银联应建立并逐步完善特约商户交易监控系统和处理机制,对同一终端、同一商户出现交易量突增、大额交易频繁等可疑现象的,应及时会同境外收单机构进行调查、处理。
  五、建立银行卡风险信息共享和配合机制
  发卡银行、中国银联要建立良好的银行卡风险信息共享和配合机制,共同防范银行卡境外交易风险。
  (一)中国银联应加强“银行卡风险信息共享系统”建设,健全银行卡风险信息共享机制,为发卡银行、收单机构提供风险管理服务与支持。
  (二)发卡银行和中国银联应分别将不良持卡人和境外不良特约商户信息及时报送至“银行卡风险信息共享系统”,实现有关信息的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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