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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卡境外受理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开展银行卡账户重点核查。发卡银行要对银行卡境外受理单笔等值人民币20万元 (含)以上及单月累计等值人民币50万(含)以上的银行卡账户交易行为进行重点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包括银行卡卡号、发卡行、发卡省市、受理地、交易时间、交易金额、商户名称和持卡人身份信息等)于每季后10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方式报送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对核查中认为涉嫌利用银行卡进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的,要根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在报告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的同时,将核查结果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对伪造、变造证明文件欺骗银行开立银行卡账户的,应向当地公安部门和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并停止为其提供支付结算服务。
  三、严格规范银行卡境外特约商户类别码设置
  发卡银行和中国银联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内地银行与香港和澳门银行办理个人人民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4]254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内地银行与香港银行办理人民币业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银发[2005]35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境内银行卡在境外使用的禁止类和限制类商户类别码的通知》(汇函[2004]1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更新境内银行卡在境外使用的商户类别码的通知》(汇发[2004]110号)等文件要求,严格限定境内银行卡在境外使用的商户类别码。银行卡在境外仅用于购物、餐饮、住宿、交通、通讯、医疗、教育等消费支付,不得用于证券投资、房地产交易以及博彩等我国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支付。
  (一)发卡银行应按规定在发卡系统上对本行所发银行卡境外交易(包括经中国银联网络转接和经境外银行卡清算组织转接)的商户类别码进行严格设置,对禁止类交易应直接拒绝,对金额限制类交易要实施单笔金额限制。
  (二)对经银联网络转接的银行卡境外交易,中国银联应按规定在跨行交换系统上对境外银行卡特约商户类别码进行严格控制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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