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提高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的通知
(银发[2007]255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加强银行体系流动性管理,合理调控货币信贷总量,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2007年8月15日起提高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现执行11.5%存款准备金率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有关外资金融机构,将执行12%的存款准备金率。
二、现执行10.5%存款准备金率的农村合作银行将执行11%的存款准备金率。
三、现执行10%存款准备金率的城市信用社将执行10.5%的存款准备金率。
四、现执行9%存款准备金率的农村信用社将执行9.5%的存款准备金率。
五、现根据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要求执行12%存款准备金率的金融机构,将执行 12.5%的存款准备金率。
各有关金融机构要按照本通知要求,抓紧进行相关准备,合理调整资产负债结构,做好流动性安排。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支行要加强监测、全面掌握辖内存款类法人金融机构流动性状况及近期变动趋势,根据需要及时调整、合理摆布再贷款、再贴现限额,对个别金融机构暂时性流动性短缺,可根据其实际情况适时安排再贷款或再贴现予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