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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新型电力电子器件产业化专项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新型电力电子器件产业化专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办高技[2007]2484号)


各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办公厅,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贯彻落实“十一五”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和信息产业发展规划,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节能降耗,促进电力电子技术和产业的发展,2007年我委将组织实施新型电力电子器件产业化专项。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1号令),以及《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3号令),现将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目标及支持重点
  专项目标:提高新型电力电子器件技术和工艺水平,促进产业发展,满足市场需求,以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推进节能降耗;推动产、学、研、用相结合,突破核心基础器件发展的关键技术,完善电力电子产业链,促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芯片和技术的推广应用;培育骨干企业,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支持重点:
  (一)芯片产业化:绝缘栅双极晶体管(IGBT)、 金属氧化物半导体场效应管(MOSFET)、快恢复二极管(FRD)、功率集成电路(PIC)、门极换流晶闸管(IGCT)等产品的芯片设计、制造、封装测试和模块组装;
  (二)模块产业化:电力电子器件系统集成模块,智能功率模块(IPM)和用户专用功率模块(ASPM)。
  (三)应用装置产业化:重点围绕电机节能、照明节能、交通、电力、冶金等领域需求,支持应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芯片和技术的电力电子装置。
  (四)专用工艺设备和测试仪器产业化:电力电子器件生产专用工艺设备;专用检测仪器。
  二、具体要求
  (一)项目主管部门应根据投资体制改革精神和《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专项实施重点的要求,结合本单位、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做好项目组织和备案工作,组织编写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并协调落实项目建设资金、环保、土地、规划等相关建设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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