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文化体育与传媒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7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7月25日)废止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文化体育与传媒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7年6月20日 财教[2007]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促进地方文化体育与传媒事业发展,规范和加强中央补助地方文化体育与传媒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我们制定了《中央补助地方文化体育与传媒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以便进一步完善此项工作。
附件:
中央补助地方文化体育与传媒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补助地方文化体育与传媒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设立,用于支持地方文化、文物、体育、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事业发展。
第三条 专项资金分配和管理实行统筹规划,科学立项,统一分配,分级管理,专款专用,追踪问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对地方文化体育与传媒事业的支持均为一次性补助。各地应积极筹措资金,逐步加大投入,推动地方文化体育与传媒事业健康快速发展。
第五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省级财政部门应按照项目管理要求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库。
第六条 专项资金应围绕项目绩效目标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必须接受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和补助范围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坚持以下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