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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电监会关于印发《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发布日期:2011年10月12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1日)废止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办市场〔2007〕40号)


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各有关电网企业、发电企业:

  现将《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告电监会。
  附件:《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管理办法(试行)》

  二ΟΟ七年六月五日

  附件:
  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建(包括扩建、改建,以下统称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管理,维护电网企业和发电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电网和并网发电机组安全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监管条例》、《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核准的与省级及以上电网并网运行的新建火力发电机组、新建水力发电机组。
  其它新建发电机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的相关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工作实施监管。

第二章 进入商业运营的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发电企业应根据新建机组的建设情况,在计划进入商业运营前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次年调控电量,同时向相关电网企业通报建设进度安排,由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电网企业根据综合平衡情况予以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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