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关于下达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2007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的通知
(林资发〔2007〕205号)
吉林省林业厅,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和《
国务院批转国家林业局关于各地区“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通知》(国发〔2005〕41号)的规定,现将2007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下达给你们(见附件),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本次下达的木材生产计划是重点国有林区森工企业局2007年度正常组织木材生产的最大限量,各森工企业局在组织四季度木材生产中,要将我局预下达木材生产计划中已执行部分进行扣减,严禁超计划安排木材生产。各森工企业局剩余的木材生产计划要优先用于清理火灾烧死木、枯死木和伐区遗弃材。
二、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火灾烧死木清理要严格按照《
国家林业局关于增加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2007年商品材限额用于火灾烧死木清理的批复》(林资发〔2007〕19号)的规定执行。其中,松岭林业局要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停止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松岭林业局林木采伐的通知》(林资发〔2007〕170号)的要求,整改到位并经我局同意后,方可继续组织火灾烧死木的清理。
三、各森工企业局要严格执行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区森林分类区划的规定,禁伐区内停止一切采伐活动;限伐区和商品林区,要严格按照规定的采伐方式和强度实施采伐作业。
四、各伐区调查设计单位和人员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程要求,做好伐区调查设计工作,严禁违规调查设计。
五、各林木采伐许可证发放机关要严格执行发证程序,认真审核,严格把关。
六、各森工企业局要认真做好木材生产情况的统计上报,按季度统计木材生产计划执行情况,并于每季度木材生产结束后30日内由省级森工(林业)主管部门汇总后上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