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执行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登记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7年8月31日 国质检检函[2007]731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保护我国环境,提高进口废物原料质量,规范对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的监督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
22条的规定,总局发布了《关于对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实施登记的公告》 (2007年第52号公告),现将《已获得登记资格的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信息表》 (以下简称“信息表”)印发你局,并就执行该公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7年9月1日起,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严格执行2007年第52号公告的规定,对未获得总局登记的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不再受理其进口废物原料的报检申请。
二、进口废物原料报检单位提供的报检资料中须包含由总局颁发的《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登记证书》(以下简称“登记证书”)复印件,其证书号、国内收货人企业名称以及所代理的加工利用企业名称应与国家环保总局颁发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中第1、3栏(2008年1月1日开始实行)、信息表、对外贸易合同、提单的相关信息一致;对相关信息不一致的(除第4条所列情况外),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暂不予受理该企业的报检申请。
三、代理单位报检时,应在入境货物报检单的“合同订立特殊条款以及其他要求”栏内填写登记证书编号。
四、为方便企业通关、避免国内收货人登记制度实施初期在口岸可能造成的进口废物原料积压情况,对登记证书有误需等待总局重新制证的、已通过审核尚未收到登记证书的收货人,设置1个月的过渡期 (9月1日至10月1日),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可通过信息表查询其审核结果,若信息表显示该企业已通过审核,可先接受报检,证书复印件后补;对登记证书列明所代理的加工利用企业名称与实际所代理的加工利用企业名称不一致的收货人,设置1个月的过渡期(9月1日至10月1日),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可先接受报检,对相关货物实施100%掏箱的加严检验,并责成国内收货人立即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登记变更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