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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信息产业部关于举办2007年中央企业职工技能大赛的通知


  决赛分笔试和实际操作两部分,其中笔试部分占20%,实际操作部分占80%。大赛命题由大赛组委会以国家职业标准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以上知识和技能要求为基础,结合企业技能人才培养要求和生产岗位需要,统一命题。
  各工种技术文件和决赛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五、表彰奖励

  (一)对参加大赛各工种决赛的选手给予以下奖励:

  1.对获得各工种决赛前5名的选手,由大赛组委会颁发中央企业职工技能大赛金奖;报请劳动保障部授予“全国技术能手”荣誉称号,颁发奖章、奖牌和证书;其中对35周岁以下的选手,由团中央授予“全国青年岗位能手”荣誉称号。

  2.对获得各工种决赛第6-15名的选手,由大赛组委会颁发中央企业职工技能大赛银奖,由国务院国资委授予“中央企业技术能手”荣誉称号,其中对35周岁以下的选手同时授予“中央企业青年岗位能手”荣誉称号。

  3.对参加决赛的第16-30名选手,由大赛组委会颁发中央企业职工技能大赛铜奖,由国务院国资委授予“中央企业技术能手”荣誉称号,其中对35周岁以下的选手同时授予“中央企业青年岗位能手”荣誉称号。

  4.对参加中央企业职工技能大赛各工种决赛的其余选手,由大赛组委会颁发中央企业职工技能大赛决赛优秀选手纪念证书。

  5.对获得话务员(客户服务)、机务员(数据业务)工种决赛前15名的选手,由信息产业部授予“信息产业技术能手”称号。

  (二)对获得“全国技术能手”荣誉称号的选手,经大赛组委会核准后,报劳动保障部批准晋升技师职业资格,其中已具有技师职业资格的,晋升为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对获得各工种决赛6-20名的选手,晋升高级工,已具有高级工职业资格的,可晋升技师职业资格。

  (三)对获得中央企业职工技能大赛各工种决赛前30名的选手,由所在企业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四)对领导重视、组织出色、成绩突出的承办单位和参赛企业,颁发“突出贡献奖”和“优秀组织奖”。

  各中央企业和其他企事业单位可参照本通知的相关规定,制订本企业(单位)奖励办法。

  六、工作要求

  举办职工技能大赛,是中央企业实施“人才强企”战略,加快培养高技能人才的有效途径。各中央企业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层层选拔,形成群众性的技术比武、技术练兵高潮,促进各类技能人才队伍梯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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