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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农村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示范店”创建活动、强化流通领域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1.证照齐全,亮证亮照经营;

  2.经营的商品符合国家质量安全卫生标准,商品标识完整清晰,证件齐全:

  3.交易商品明码标价,对属于国家价格管理的商品,严格执行国家价格管理等有关规定;

  4.计量器具和消防设施符合法定要求。使用的计量器具应当检定合格、未超过检定周期。有必要的消防设施或消防器材。

  5.全面履行交易合同。没有故意利用合同实施欺骗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以及其它违法违规行为;

  6.已建立并认真执行进货验收、购销台帐、可追溯管理、保护商标等知识产权、不合格商品退货等管理制度;经营以肉类、蔬菜等农产品、水产品和畜产品为重点的食品,要求实施“场厂挂钩”、“场地挂钩”等协议准入制度。

  7.诚信守法经营,切实消费者权益,积极处理消费者投诉。

  8.经营环境宽敞明亮,清洁卫生;

  9.物品陈列规范。销售化肥、农药、土特产品的营业场地,要与生活消费品的营业场地严格隔开。

  三、模范守法。近三年内经营者无重大或严重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注规和国家其它法律法规法行为的记录,没有发生过商品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和有销售国家明令禁止交易商品的行为。

  四、无其他不良行为记录。近三年内在银行、税务、质量检验、卫生、公安、法院等国家行政和司法部门没有不良违法行为记录。

  五、业务技能和职业道德良好。从业人员具备基本必要的业务技能和职业道德。从业人员无传染性疾病;具有一定的文化程度,经过岗前培训,熟悉所经营商品的性能和使用方法及相关知识,诚实守信。经营食品、副食品的从业人员,还应按规定进行健康检查,持有当地卫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健康证明。

  六、损害赔偿机制健全。能够向消费者主动承诺损害赔偿,及时处理与消费者之间的商品质量纠纷。

  七、向顾客承诺不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并积极引领农民群众科学消费、节约消费、文明消费。

  八、积极引入现代营销方式和商业业态,基本能保证进货放心安全。积极引入连锁经营、代理专卖、物流配送等营销方式,努力探索使用电子商务等现代手段,节约交易成本,推动农村市场商品流通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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