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监管检查中证明本店商品质量主要指标不合格,不符合“农村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示范店”标准的;
(四)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六、工作要求
各地应充分认识开展“农村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示范店”创建活动在加强流通领域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重要意义和紧迫性,自觉增强责任感,努力抓好工作落实。要把狠抓“农村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示范店”创建活动,作为当前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全面规划、精心部署、分步骤、分阶段周密实施。市场管理部门要牵头负责,会同消保、公平交易、企业注册、个体私营管理等部门齐抓共管,将此项工作抓实抓好、抓出成效。
各地在创建“农村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示范店”工作中,应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或强迫经营者参加。严禁借活动之名向农村商品经营者收取任何费用或变相搭车收费。对于违反规定收费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各级工商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要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律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要严格申报和后续管理工作。省级工商局要组织指导具备条件的农村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示范店字自愿申报,严格按照条件和要求审核推荐,严格标准条件。在农村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示范店确定后,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监管与指导,确保取得成效。
各地要加强部门间的组织协调,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密切与商务、农业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情况交流和信息互通机制,切实发挥“农村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示范店”的作用,全面提升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水平,促进农村商品市场规范健康发展。
附件: 一、“农村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示范店”标准
二、“农村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示范店”申请表
三、“农村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示范店”备案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00七年九月十九日
附件一
“农村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示范店”标准
一、管理规范。管理制度明确,组织机构健全、规章制度完善,管理者认真履行职责。
二、经营规范。经营者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管理规定,文明经商、诚信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