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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农村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示范店”创建活动、强化流通领域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地应采取多种方式,积极推广 “农村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示范店”的典型,通过各种形式让广大农村消费者知晓 “农村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示范店”。要针对 “农村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示范店”建立有效的激励措施,提高市场占有率,使经营者切实收到规范经营、文明经商带来的经济社会效益,以推动农村商品经营者健全完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全面提升农村商品质量安全整体水平,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四、严格标准,保证质量

  为保证命名公示的“农村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示范店”具有代表性、典型性、示范性,各地对组织推荐上报的“农村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示范店”,要严格标准从严审查,做到优中选精,以确保高标准、严要求。

  “农村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示范店”由农村商品经营者自愿申请,经申请者所在地工商所、县级和地(市)级工商局审核后,报省(区、市)工商局统一命名,省(区、市)工商局报国家工商总局备案,国家工商总局汇总后,统一公示全国“农村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示范店”名单。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的“农村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示范店”要统一通过省(区、市)工商局,报国家工商总局备案、公示。请各地于2007年12月1日之前将本省开展 “农村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示范店”的工作的总结 、审定的《农村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示范店申请表》(附件二)、《农村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示范店备案表》(附件三)报送总局备案、公示。国家工商总局联系人,市场规范管理司陈骥、柳晓,电话:010-88650601,88650615,传真:68032642,电子邮件: scs@saic.gov.cn、chenji@saic.gov.cn.

  五、加强检查,确保规范

  各地工商局应全面加强对“农村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示范店”的动态检查,并定期进行复核,视检查情况、经营者信用分类监管情况和消费者投诉等情况,决定是否继续保留或取消 “农村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示范店”的资格。命名公示的“农村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示范店”,每年要组织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复核。

  “农村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示范店”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取消 “农村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示范店”资格、并向社会公示,报总局备案。

  (一)经销假冒伪劣商品,造成严重恶劣影响的;

  (二)发生严重产品质量或食品安全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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