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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农村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示范店”创建活动、强化流通领域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农村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示范店”创建活动、强化流通领域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工商市字[2007]2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及《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精神,按照《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流通环节产品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工商办字[2007]179号)和《关于深入开展“农村食品市场整顿年”工作的通知》(工商市字[2007]34号)的要求,为提高流通领域农村商品经营者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意识,确保农民群众安全放心消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开展“农村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示范店”创建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的

  通过选取一批管理规范、诚信经营、产品合格率较高、政府、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满意、影响力大和示范性较强的农村商品经营单位,命名为“农村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示范店”、并予以公示,督促其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经营行为,进一步强化诚信经营、文明服务的能力,提升综合管理水平,发挥其示范引导作用,以推动农村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维护农村商品生产者、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证人民群众安全放心消费,促进农村商品经营者店诚信规范经营。

  二、严格标准,积极培育

  各地要参照总局制订的标准(见附件一),结合本地实际,制订符合本省(区、市)实际情况的“农村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示范店”标准,确定本地区“农村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示范店”培育目标和具体措施,分阶段、分步骤确保每个乡镇至少各建立一家经营食品和经营农资商品的 “农村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示范店”,使广大农民群众不出乡镇就可以买到“放心商品”。农村商品经营者可以自愿申报“农村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示范店”。

  三、推广示范,有效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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