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检测标准和检测规则等相关要求
型式试验所进行的试验项目:
玩具型式试验项目通常为:材料或涂料的化学试验(可迁移有害重金属元素溶出量)、易燃性能试验和玩具结构的电气性能试验、机械性能试验。所进行的试验均应按本细则第二条所列的国家或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试验条件、试验方法和结果判定的要求进行。
检测机构收到样品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样品检测工作,并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提交《产品检测报告》。样品检测不合格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在收到检测报告之日起5日内通知申请人,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在申请人完成整改后,对不合格项目重新检测。
样品检测合格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自收到检测机构提交的《产品检测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申请人进行工厂审查。
出口玩具生产企业所用油漆等关键原材料必须提供经检验检疫部门认可的检测合格报告,否则判定型式试验不合格;
八、工厂审查的程序及要求:
工厂审查的依据:
(一)《出口玩具生产企业质量许可(注册登记)审查要求》规定的审查依据;
(二)有关国家或者地区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主管当局规定的技术规范和质量管理要求。
申请材料和型式试验符合要求的,受理申请的直属检验检疫局(或直属检验检疫局授权的地方检验检疫局),应当组成审查小组(审查人员至少3人,其中必须包括至少1名玩具行业或检测专家),应当组织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审查。特殊情况应申请人请求并经受理申请的检验检疫局批准,型式试验与工厂审查可同时进行。
直属检验检疫局(或直属检验检疫局授权的地方检验检疫局)可按照《
行政许可法》要求,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结合玩具强制性产品认证等工作配合实施。专业技术组织及其有关人员对所实施的检验、检测等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审查组应当做好现场审查记录,出具审查报告,对审查结果负责。
经现场审查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企业3个月内不得重新提出申请。
九、许可批准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自完成产品检测和工厂审查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人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于符合产品检测和工厂审查要求的,予以批准,并自批准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出口玩具质量许可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跟踪检查的程序及要求;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本业务区域内获得出口玩具质量许可证书的企业(以下简称获证企业)实施年度监督检查,年度跟踪可按照《出口玩具质量许可(注册登记)审核要求》进行部分或全要素审查并适当进行抽检,对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每月将本辖区内获得出口玩具质量许可证书的产品名录上报国家认监委。并于每年第一季度将上一年度出口商品注册登记管理工作情况上报国家认监委。
十一、证书及其他管理规定
《出口玩具质量许可证书》有效期为3年,依赖每年至少一次的监督检查及日常监管得以保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质量许可证书应当载明申请许可的生产或经销企业名称及地址、生产厂名称及地址、产品范围(按类别)、出口国别和地区、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发证机关等。申请人需要延期使用《出口玩具质量许可证书》的,应当在《出口玩具质量许可证书》有效期届满前90日内向所在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
对获得的出口商品质量许可(注册登记)出口玩具生产企业的质量许可(注册登记)编号及证书,实行专厂、专号、专用管理。企业不得将其他企业加工的产品以本企业许可编号出口,不得非法转让、使用证书。违反专厂、专号、专用管理规定,各局可吊销其玩具质量许可(注册登记)。被吊销注册的企业,自被吊销之日起一年内不得申请出口玩具质量许可(注册登记)。
出口玩具生产企业和出口品牌经销商在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严重投诉、可能或已经被国外相关机构通报召回时,应首先向当地检验检疫局通报;获得质量许可(注册登记)的出口玩具生产企业,其出口产品在国外出现质量安全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各局应吊销其证书并向国家认监委通报。
获得质量许可(注册登记)的出口玩具生产企业,连续12个月未向有关国家或者地区出口注册产品的,应当在恢复对有关国家或者地区出口注册产品前30日内,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复查。经复查合格的企业,方可向有关国家或者地区出口产品。
十二、费用
对出口玩具生产企业进行审查、复审和检测的费用按参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由申请企业承担。
附件2:
出口玩具生产企业质量许可(注册登记)审核要求(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