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企业质量体系运行严重不正常,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出口危包质量许可要求的;
4)转让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质量许可证的。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一式两份,一份送申请企业,一份存档。
5.3 外部监督
5.3.1 接受群众来信来访
对群众的来信来访,按照国家质检总局信访工作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5.3.2 设立举报电话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设立举报电话,对举报来电应认真进行记录,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5.4 问题处理
5.4.1 程序性问题
许可工作中出现的程序性问题,由国家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负责提出处理意见,经过主管领导批准,做出处理。
5.4.2 技术性问题
考核条款、产品要求等技术性问题,由直属检验检疫局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以书面形式及时解答。属于全局性的问题,应报告国家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经过总局主管业务部门批准,及时对有关技术条款、规范进行修订和完善,并公开告知。
5.4.3 违反纪律问题
违反纪律问题,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5.4.4 工作失误问题
因受理、审批工作失误,应当以直属检验检疫局名义向申请单位承认错误。造成损失的,按照
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处理。
5.5 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生产企业监督管理图(见附件3)。
6. 相关记录
在受理、审查、审签工作中,有以下相关文书和程序记录(见附件4):
4-1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4-2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3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期限告知书
4-5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质量许可工作流程卡
4-6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4-7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4-8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质量许可新审批发证企业名单
7. 工作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
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