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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下放出口危包质量许可证审批权的通知

  3)企业质量体系运行严重不正常,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出口危包质量许可要求的;
  4)转让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质量许可证的。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一式两份,一份送申请企业,一份存档。
  5.3 外部监督
  5.3.1 接受群众来信来访
  对群众的来信来访,按照国家质检总局信访工作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5.3.2 设立举报电话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设立举报电话,对举报来电应认真进行记录,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5.4 问题处理
  5.4.1 程序性问题
  许可工作中出现的程序性问题,由国家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负责提出处理意见,经过主管领导批准,做出处理。
  5.4.2 技术性问题
  考核条款、产品要求等技术性问题,由直属检验检疫局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以书面形式及时解答。属于全局性的问题,应报告国家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经过总局主管业务部门批准,及时对有关技术条款、规范进行修订和完善,并公开告知。
  5.4.3 违反纪律问题
  违反纪律问题,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5.4.4 工作失误问题
  因受理、审批工作失误,应当以直属检验检疫局名义向申请单位承认错误。造成损失的,按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处理。
  5.5 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生产企业监督管理图(见附件3)。
  6. 相关记录
 
 在受理、审查、审签工作中,有以下相关文书和程序记录(见附件4):
  4-1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4-2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3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期限告知书
  4-5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质量许可工作流程卡
  4-6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4-7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4-8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质量许可新审批发证企业名单
  7. 工作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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