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3300W07018,其中:3300为浙江局代码,W为危险货物包装,07为登记年份,018为发证顺序号。
4.6.5 变更与延续
获证企业变更企业名称、变更企业地址、增加产品种类、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的应及时向管辖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变更申请。
如获证企业申请质量许可延续,至少应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延续申请和考核与初次申请和考核的程序、要求一致。
4.7 资料存档
直属检验检疫局主管部门负责将申请企业的申请、受理、审批的所有资料整理存档。
4.8 对外公布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通过网站、公告等形式公布本地区获证企业名单。
4.9 工作流程图
出口危包质量许可应严格按照规定工作流程控制,出口危包质量许可工作流程图(见附件2)。
5. 监督管理
5.1 内部监督
5.1.1 监督机构
国家质检总局是出口危包质量许可工作的上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监督检查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出口危包质量许可证的考核和发证工作。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出口危包质量许可证的考核、发证及后续监督管理工作。
5.1.2 监督方式
国家质检总局和直属检验检疫局出口危包许可证管理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专家对各地出口危包质量许可工作情况进行抽查。
5.2 后续监管
5.2.1 征求意见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出口危包质量许可主管部门应定期征求有关生产企业意见,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国家质检总局有关部门报告,必要时向社会公布。
5.2.2 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在日常监督管理中,若发现出口危包获证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视情况提出整改或重新考核意见:
1)质量体系运行不正常的;
2)增加新类型危包容器的;
3)迁移生产地址的;
4)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
5)企业名称变更的。
5.2.3 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在日常监督管理中,若发现出口危包获证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直属检验检疫局出口危包质量许可主管部门核查属实后、批准,吊销危包质量许可证,并出具《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1)一年内因危包质量问题发生两次索赔或退货,或由于危包质量问题发生较大运输事故的;
2)各检验检疫机构在实施性能检测时,其检测批次合格率累计低于80%的;或经连续二次抽样检测不合格的,限期改进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