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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下放出口危包质量许可证审批权的通知

  受理申请企业申请材料后,受理部门应及时确定考核小组,明确考核组长。考核组应制订考核计划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完成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查、产品抽样送检、现场考核等工作。危包样品送指定的危包检测实验室进行检测,指定实验室名单见总局检验司《关于规范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质量许可工作程序的通知》(质检检函[2006]141号)文附件二。
  对出口危包性能检测不合格的,允许重新抽样检测一次,经重新检测仍不合格的,视为申请企业不符合申请条件,经直属检验检疫局主管部门审批后,出具《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通知申请企业。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为一式两份,一份送申请企业,一份存档。
  4.6.2 审查、考核
  考核组长接受申请材料后经审查仍需补充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企业补充。申请材料经审查符合要求,且危包性能检测合格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制订现场考核计划。考核组成员按总局国质检验函[2004]838号文发布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生产企业质量许可证考核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要求,制订现场考核核查表等一系列准备工作。
  考核组成员在现场考核中,应通过“问、阅、看、验”等方式,依据《实施细则》逐条进行核查,认真收集客观证据,及时做好核查记录。
  考核组长负责考核全过程,对现场考核不符合项进行最终确认。在现场考核中,对允许范围内的不符合项,应向申请企业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整改。
  4.6.3 许可审签
  经现场考核后考核组长应及时整理有关申请、考核等材料报直属检验检疫局主管部门审批。直属检验检疫局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考核组提交的申请材料及考核进行审查。审查中如发现考核材料存在差错、缺漏现象,应及时督促有关责任人进行补正。
  对现场考核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或经整改达到许可条件要求的企业,经直属检验检疫局主管部门审核、领导签批后发放《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生产企业质量许可证》。
  对现场考核不合格企业(包括经整改仍不合格企业),考核组长签署意见,经直属检验检疫局主管部门批准,出具《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按4.6.1第三款办理。
  4.6.4 制发证
  经直属检验检疫局审核签批《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生产企业质量许可证》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获证企业的制证、发证工作。出口危包质量许可有效期为三年。
  出口危包许可证编号由“直属检验检疫局代码”(4位数字)+“W”(表示危险货物)包装+“发证年份”(2位数)+“本年度发证顺序号”(一般为3位数)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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