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申请企业在申请前应具有满足申请要求的生产设备、检测设备和管理人员,建立保证产品质量的管理体系、管理文件。
3)申请企业的申请质量许可的产品其质量必须达到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要求。
4.3 许可期限
从受理企业申请到审批发证共2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
本项行政许可另外需要专家考核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的期限内。
4.4 申请
4.4.1 申请准备
申请企业在申请前应到检验检疫机构出口危包质量许可证管理部门或检验检疫机构网站咨询、了解有关生产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的基本要求和申请条件。
4.4.2 申请材料
申请企业在申请时应提交申请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现行的质量手册或质量管理文件、企业按考核细则进行自查的报告、生产工作流程图、厂区平面图等材料,一式三份。
4.5 申请受理
4.5.1 受理部门在接收出口危包质量许可申请材料时,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企业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企业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一式两份,一份送申请企业,一份存档。
4.5.2 受理手续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出具《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以下简称受理决定书)和《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期限告知书》(以下简称期限告知书),填写《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质量许可考核流程卡》,登记质量许可申请受理编号,出口危包质量许可流程计时开始。
受理决定书和期限告知书分别为一式两份,一份送申请企业,一份存档。
4.6 审查、发证
4.6.1 确定考核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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