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质量许可申请、考核、审批及发证程序
二00七年八月八日
附件:
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质量许可申请、考核、审批及发证程序
1. 工作目的
为提高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质量许可(以下简称出口危包质量许可)工作效率,有效控制并确保质量许可各环节工作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程序。
2. 适用范围
本程序规定适用于出口危包质量许可的申请受理、现场考核、审批及发证工作。
3. 负责部门
3.1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口危包质量许可工作,定期公布出口危包质量许可获证企业名单;负责制订出口危包质量许可工作程序及监督管理规定;负责出口危包质量许可评审人员的资格培训、考核发证;负责对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出口危包质量许可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咨询电话:010-82261946
3.2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本辖区内出口危包质量许可的申请受理、现场考核、审批发证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向社会公布质量许可工作流程和咨询电话,接受社会及企业的监督;负责定期向国家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上报本辖区新获证企业名单。
3.3 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质量许可监管工作岗位责任图见附件1。
4. 工作程序
4.1 公示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出口危包质量许可受理部门(以下简称受理部门)应公示申请所需材料,向申请企业宣传出口危包质量许可有关法律法规,明确具体申请条件,以及申请受理、现场考核、审批及发证的工作程序,免费向申请企业提供《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质量许可申请书》等有关资料。
4.2 许可条件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即可获得许可,即:
1)申请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