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下放出口危包质量许可证审批权的通知
(国质检检函[2007]661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根据国务院进一步清理行政审批项目的要求和国家质检总局局长办公会议精神,经研究决定,将原由总局负责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质量许可证》(以下简称出口危包质量许可证)项目的审批权下放至各直属检验检疫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出口危包质量许可证管理工作,研究制定相关的监督管理规定和工作程序,监督检查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出口危包质量许可证工作质量,组织有关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定期公布全国获证企业名单。
二、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出口危包质量许可证的考核审批及发证工作,总局不再办理此项工作。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规定,按照《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质量许可申请、考核、审批及发证程序》(见附件)的规定,认真做好辖区内出口危包质量许可证的考核审批及发证工作,健全出口危包质量许可获证企业档案,加强对获证企业的后续监管,确保出口危包质量许可管理工作质量。
三、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严格按照行政许可“审查、批准、监督”三分离的要求,明确工作分工,严肃工作纪律,向社会公布出口危包质量许可工作流程及办理时限,设立公开咨询电话,自觉接受社会及企业的监督。
四、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进一步加强出口危包质量许可证的审批及相关工作,规范和完善相关制度。
五、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每半年向总局上报本辖区新获出口危包质量许可证企业名单。
六、出口危包质量许可证书由总局统一印制,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发放时应加盖本机关印章。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发布之日前已由总局受理的出口危包质量许可证申请,继续由总局负责审批;已审批发放的出口危包质量许可证在其有效期内依然有效,各局不需重新审批发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