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做好出口粮食检验检疫工作的通知
(2007年8月8日 国质检动函[2007]660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近期,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商务部陆续下达了小麦、玉米出口计划配额,由相关公司组织出口。为保障出口粮食的质量和安全,确保粮食及时出运,现就做好出口粮食检验检疫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局要认真贯彻落实全国质量工作会议精神,充分认识现阶段出口粮食质量安全问题的重要性和敏感性,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小麦、玉米、大豆等出口粮食的质量和安全。
二、加强出口粮食农残、真菌毒素等有毒有害物质的监测。各局要积极了解出口粮食产地及农药使用情况、仓储期间气候状况,结合粮食感观检验及进口国标准和要求,实施针对性农药残留、真菌毒素等有毒有害物质检测。检验结果超过进口国标准的,不准出口。
三、做好出口粮食的检验检疫及监管工作。各局要根据粮食仓储、包装情况,按照相应的检验检疫标准和规程实施检验检疫,并组织人力,做好出口粮食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装船等各个环节的监管。需要实施检疫除害处理的,要严格监管,确保出口粮食符合进口国检验检疫要求及贸易合同规定。
四、建立粮食来源追溯制度。各局应要求出口企业提供粮食产地、仓储库点、运输路线、港口筒仓、船舱等信息,以便在发现问题时追溯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