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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同意设立格洛斯科技有限公司的批复

商务部关于同意设立格洛斯科技有限公司的批复
(商合批〔2007〕840号)


广东省外经贸厅:

  广州市外经贸局《关于广州市佳码科技有限公司在美国设立格洛斯科技有限公司的请示》(穗外经贸合〔2007〕45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广州市佳码科技有限公司与新加坡公民夏军先生合资,在美国匹兹堡市设立“格洛斯科技有限公司”。该境外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总投资6万美元,其中,中方以现汇出资1万美元,外方出资5万美元。

  二、该境外企业的经营范围为: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研发、转让、技术服务及相关贸易业务。

  三、接此批文后,请通知主办单位到你厅领取《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自领取批准证书起60天内,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凭批准证书于1年内办理其他有关手续。

  四、企业在境外注册成立后,请督促其将注册文件报你厅备案,并按照《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暂行办法》的规定,参加境外企业的年检工作。中方主要负责人抵美后,应按《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制度》的有关要求,向我驻纽约总领馆经商室报到登记,并加入美国中国总商会,中方派出人员须接受我使(领)馆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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