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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同意设立以色列城市轻轨交通有限公司批复

商务部关于同意设立以色列城市轻轨交通有限公司批复
(商合批〔2007〕839号)


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

  《关于设立以色列城市轻轨交通有限公司的请示》(中铁建劳〔2007〕180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集团公司所属中国土木工程集团公司与德国西门子公司、以色列非洲一以色列公司、以色列巴士运营公司、葡萄牙SDC公司在以色列合资设立以色列城市轻轨交通有限公司。该境外企业注册资本为236.7万美元,投资总额为1.51亿美元,其中中国土木工程集团公司出资3029万美元,持有20%股份,所需资金以境外自筹方式解决。

  二、该境外企业的经营范围为:负责以色列红线轻轨项目特许经营合同的实施、运营和维修。

  三、接此批文后,请通知主办单位到我部(合作司)领取《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自领取批准证书起60天内,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凭批准证书于1年内办理其他有关手续。

  四、请督促企业将注册文件报你总公司备案,并按照《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暂行办法》的规定,参加境外企业的年检工作。中方主要负责人应按《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制度》的有关要求向我驻以色列使馆经商处报到登记,中方派出人员须接受我使(领)馆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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