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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英国马铃薯微型薯进境植物检疫要求》的通知

  3.微型薯应在防虫生长环境下进行培育。在微型薯繁殖过程中,SEERAD应至少进行两次官方检测,种植者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和监测措施,防止感染有害生物和品种混杂。
  (二)包装与装载要求。
  输华微型薯应使用干净卫生、未使用过的柔软包装材料,并符合中国有关植物检疫要求。
  每个包装箱上应标明以下信息:收获日期、产地、生产商、品种和级别(pre-basic TC)。装载输华种薯的集装箱应保持清洁。
  (三)出口植物检疫及证书要求。
  输华微型薯不得带有马铃薯根、茎、叶、生长介质和土壤。
  出口装运前,SEERAD应按每品种5%的比例进行检测,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则该批微型薯不得输往中国。对检疫合格的微型薯,SEERAD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并在附加声明中注明:“The 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the requirements described in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the Export of Potato Mini Tuber from the United Kingdom to China signed at Beijing on October 26,2006 and is free from the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该批微型薯符合2006年10月26日在北京签署的英国输华马铃薯微型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的规定,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微型薯包装袋上的作物识别号码必须在植物检疫证书中注明。
  六、进境要求
  (一)允许入境口岸。
  大连、北京、广州。
  (二)有关证书核查。
  1.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
  2.核查进境微型薯是否附有AQSIQ颁发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三)进境检验检疫。
  根据《检验检疫工作手册》植物检验检疫分册有关规定,对进境微型薯实施检验检疫,特别要对第四条关注的有害生物实施针对性检疫。
  (四)隔离检疫及监管。
  1.按每批每品种400个微型薯的比例在国家级隔离检疫圃进行隔离检疫。隔离检疫期间,其余微型薯可运往中方批准的地点进行隔离种植。
  2.引种单位应在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前办理登记备案手续,隔离检疫圃及隔离种植地须经检验检疫机构考核认可。
  3.检验检疫机构应指导引种单位加强进境微型薯种植期间疫情调查与监测,及时采取相应控制措施。
  七、不符合要求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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