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印发《国家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卫办发〔2007〕2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国家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管理工作,提高直报数据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卫生统计调查制度》,我部制定了《国家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管理规定(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ОО七年十月十一日
附件:
国家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国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管理,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及时、准确地提供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信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全国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和《国家卫生统计调查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数据采集、报告、汇总和分析等管理工作。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等统计信息报告执行相关管理规定。
第三条 网络直报遵循依法上报、统一规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
第四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管理工作,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管理工作,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本单位卫生统计网络直报工作。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卫生部负责制订国家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管理制度、技术规范及信息分类标准;组织编制直报系统软件,负责国家级直报平台及数据中心建设;组织全国网络直报工作实施,开展网络直报工作督导检查与考核评估。具体工作由卫生部统计信息中心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