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印发《结核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加强全国结核病防治工作,推动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的有效实施,规范医疗卫生机构的结核病预防控制工作,我部特制定《结核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结核病防治工作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二〇〇七年八月四日
附件:
结核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
(二〇〇七年八月)
目录
第一章 机构、人员和职责
1.机构
2.人员
3.职责
3.1 国家级
3.2 省级
3.3 地(市)级
3.4 县(区)级
3.5 乡镇(社区)级
3.6 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
3.7 医疗机构
4.基本工作条件
4.1 设备参考清单
4.2 房屋参考标准
第二章 患者发现
1.目的
2.主要任务
2.1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防治机构)
2.2 基层网络
2.3 医疗机构
3.工作内容和方法
4.肺结核诊断
4.1 诊断原则
4.2 肺结核诊断程序
4.3 肺结核诊断分类
4.4 结核病分类
第三章 实验室检查
1.目的
2.主要任务
2.1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防治专业机构)
2.1.1 国家结核病参比实验室
2.1.2 省级结核病参比实验室
2.1.3 地(市)级结核病实验室
2.1.4 县(区)级结核病实验室
2.2 乡镇查痰点
2.3 医疗机构实验室
3.工作内容和方法
4.质量保证
5.生物安全
第四章 影像学检查
1.目的
2.主要任务
2.1 放射技术人员
2.2 放射诊断人员
3.工作环境和内容
3.1 影像学检查环境
3.2 影像学检查内容
第五章 治疗与管理
1.目的
2.主要任务
2.1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防治机构)
2.2 基层网络
2.3 医疗机构
3.免费治疗对象、范围及治疗管理补助政策
3.1 免费化疗对象
3.2 免费范围
3.3 治疗管理补助政策
4. 抗结核治疗方案
4.1 初治活动性肺结核化疗方案
4.2 复治涂阳肺结核化疗方案
5.管理内容和方法
5.1 管理方式
5.2 治疗结果判断
6.不良反应处理原则及预防
6.1 处理原则
6.2 不良反应的预防
7.耐多药结核(MDR-TB)治疗与管理
8. 结核病合并艾滋病治疗与管理
第六章 登记报告及监测
1.目的
2.主要任务
2.1 国家级
2.2 省级
2.3 地(市)级
2.4 县(区)级
2.5 结核病定点诊治机构
2.6 肺结核疫情责任报告单位及疫情责任报告人
3.工作内容和方法
4.质量控制
第七章 抗结核药品的管理
1. 目的
2.主要任务
2.1 国家级
2.2 省级
2.3 地(市)级
2.4 县(区)级
3.工作内容和方法
第八章 健康促进
1.目的
2.主要任务
2.1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防治专业机构)
2.1.1 国家级
2.1.2 省级
2.1.3 地(市)级
2.1.4 县(区)级
2.2 基层网络
2.2.1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2.2.2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
2.3 医疗机构
3.工作内容和方法
3.1 肺结核患者和密切接触者
3.2 医务人员
3.3 公众
第九章 培训
1.目的
2.主要任务
2.1 国家级
2.2 省级
2.3 地(市)级
2.4 县(区)级
3.培训对象
3.1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防治机构)
3.2 医疗机构
3.3 基层网络
4.培训内容
5.培训方法
第十章 督导
1.目的
2.主要任务
3.程序与方法
3.1 督导前的准备
3.2 听取被督导单位的汇报
3.3 现场考察、收集资料
3.4 核实和分析信息
3.5 现场反馈
3.6 撰写和反馈督导报告
4.督导主要内容
4.1 政府承诺
4.2 患者发现与治疗管理
4.3 结核病实验室
4.4 药品管理工作
4.5 登记报告和监测工作
4.6 健康促进工作
4.7 培训工作
4.8 督导工作
5.各级督导频度
6.督导反馈与督导报告
6.1 督导反馈
6.2 督导报告
第一章 机构、人员和职责
1.机构
1.1 国家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设立结核病预防控制中心、结核病防治临床中心。
1.2 省、地(市)、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设立从事结核病防治工作的专业科(所、室),或由卫生 行政部门指定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相应职能。开展结核病诊断和治疗等服务的机构必须符合《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规定,具备相应资质。
1.3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指定专人负责结核病防治工作。
1.4 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指定人员负责结核病防治工作。
2.人员
2.1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其职责、工作任务、所在地域和服务人 口等因素,合理配置相应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从事结核病防治工作。
各级人员配置参考标准:
省级机构至少由20名有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并根据所辖县(区)的数量的多少适当增加。超过50个 县(区)的省份,每增加10个县(区)增加1名人员。
地(市)级机构至少由15名有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并根据所辖县(区)的数量的多少适当增加。超 过10个县(区)的地(市),每增加一个县(区),增加1名人员;如果地(市)同时承担县(区)级的防治任 务,要按照县(区)级的工作要求,增加相应数量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