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及时反馈情况,推动全局工作。派驻期间,工作组要注意请示汇报,沟通联系,定期报送信息,重要情况和重大信息随时报告。派驻工作结束后,要写出书面总结报告。
五、工作组的管理
(一)组织管理。
1. 工作组由总局统一组织领导。在当地工作,接受驻地单位的领导。
2. 工作组内部实行组长负责制。
3. 派驻期间,工作组要成立临时党组织,按照规定组织党员开展组织生活,参加驻地党组织有关活动。
(二)生活管理。
1. 派驻期间,工作组要发扬艰苦奋斗的作风,落实勤俭节约的要求,听从当地安排,吃、住从简,原则上在系统内招待所集中安排食宿。
2. 工作组派驻期间的差旅费报销,按照
财政部《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06〕313号)的规定执行。
3. 总局和派驻单位要关心爱护工作组成员,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三)工作纪律。
1. 严格请销假制度。派驻期间,工作组成员原则上不得请假,确有特殊情况要暂时离开工作岗位的,需经组长批准同意;因工作或其他原因,必须离开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要经组长核准,并报总局贯彻全国质量工作会议精神工作组办公室同意。
2. 严格日常管理。派驻期间,工作组成员不得擅离住地,不得收受企业和其他组织、有关人员的礼品,不得接受宴请或其他消费性娱乐活动安排,不得干涉派驻单位正常的内部管理工作。
3. 要遵守保密规定,对未经核实的情况,不得随意表态。接受新闻媒体的采访需经报批。
六、组织领导
贯彻全国质量工作会议精神工作组派驻工作在总局党组领导下开展,总局副局长、党组副书记支树平同志牵头负责。同时,设立贯彻全国质量工作会议精神工作组办公室,总局人事司司长张沁荣同志兼任主任,办公厅巡视员兼副主任刘德平同志、监察局 副局长郑力同志兼任副主任,从办公厅、通关司、监督司、人事司抽调工作人员。
工作组办公室负责工作组的具体动员、组织、总结、指导工作,及时传达总局党组对各工作组的工作要求和具体指示;及时收集各工作组报送的信息和其他材料,采取简报形式,通报各方,指导工作;及时向总局领导报告重要信息和重大情况,督促处理有关问题;加强与各工作组和派驻单位的联系,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和相关调研、检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