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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对出境野生水生动物,各局要对辖区内报检出口的种类、捕捞方式、出口模式等开展调查摸底,掌握实际情况,对捕捞渔船予以备案,并将野生捕捞水生动物纳入监控计划,针对出境野生水生动物监管的薄弱环节,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促进出境野生捕捞水生动物安全卫生水平的提高。

  (三)日常监管与分类管理。

  各局要把投入品的使用、自检自控体系、有关管理制度的执行、外部环境安全、手册的填写和维护等方面作为日常监管的重点。

  总局将组织制订出境水生动物养殖、中转、捕捞、运输和贸易企业分类管理的规定。检验检疫机构要给有关企业建立诚信档案,根据上一年度的疫病和有毒有害物质监控、自检自控、日常监督、年度审核、出口贸易、检验检疫等情况进行分类,建立良好记录企业名单和不良记录企业名单,逐步引导和扶持良好记录企业自律自强,合理调配检验检疫资源,重点加强对不良记录企业的监督管理。

  (四)检验检疫和出具证书。

  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后,应当查验注册登记养殖场或者中转场出具的《出境水生动物供货证明》或捕捞渔船与出口企业的供货协议,严格核定种类和数量,根据疫病和有毒有害物质监控结果、日常监管记录、企业自检自控、企业分类管理等情况进行初步判定,有针对性地对我国和进口国家或地区禁止使用的药物、进口国家或地区强制扣留批批查验或命令检查的项目及总局风险警示通报要求加强控制的项目进行抽样检测合格后方可出口。

  总局将逐步与主要进口国家或地区商定动物卫生证书样本并下发执行。向双方已确认动物卫生证书样本的国家或地区出口水生动物,产地检验检疫机构要按照总局下发的统一要求出具动物卫生证书;向其他国家或地区出口水生动物,产地检验检疫机构仍按照原来的方式出具动物卫生证书;对进口国家或地区不要求出具动物卫生证书的,产地检验检疫机构仍须按照规定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放行。《动物卫生证书》有效期为3-10天,由各直属局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五)对出境水生动装载容器或者运输工具加施检验检疫封识。

  对出境水生动物装载容器或运输工具加施检验检疫封识是保证运输安全的重要措施,各级检验检疫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对因特殊原因确实不能加施检验检疫封识的,应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并报总局动植司批准并备案。

  (六)口岸中转场所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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