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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交通部关于印发《海(水)上搜救奖励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交通部关于印发《海(水)上搜救奖励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7]465号)


有关单位:

  为鼓励社会搜救力量参与海(水)上搜救行动,国家决定设立海(水)上搜救奖励专项资金。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规,特制定《海(水)上搜救奖励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海(水)上搜救奖励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附件:
  海(水)上搜救奖励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水)上搜救奖励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鼓励社会搜救力量参与海(水)上搜救行动,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内安排的,专项用于海(水)上搜救奖励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遵循专款专用、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的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奖励的范围是由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组织、指挥的重、特大海上搜救行动。
  第五条 奖励的对象是在搜救行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搜救力量。
  第六条 奖励的因素,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一)避免或减少水上遇险人员伤亡;
  (二)避免或减少水上环境污染或重大财产损失;
  (三)避免险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四)在特别恶劣气象海况下坚持开展搜救行动;
  (五)经常性参加水上搜救行动;
  (六)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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