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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操作规程的通知(2007修改)


  附表3:
  境内居民法人境外投资企业转作返程投资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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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依据      ┃ 审核材料      ┃  审核原则要素             ┃  注意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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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 ┃1、境内居民法人为其境 ┃1、境内居民法人境外投企业进行的涉及境内  ┃1、境内企业按现行境外投资管理规定和程序成立了境外企业  ┃
  ┃汇管理条例》(1997年)┃外投资企业转作返程投 ┃资产权益转移境外融资的境内投资、境内居民法┃并按照批准的经营范围持续经营三年后,拟由该境外企业发  ┃
  ┃2、《境外投资外汇管理 ┃资特殊目的公司登记的 ┃人应按本操作规程办理境外投资企业的特殊目 ┃挥融资平台作用、将境内权益以返程投资方式转由该公司控  ┃
  ┃办法》(1989年)   ┃申请(包括境外企业设 ┃的公司登记。不涉及境内资产权益转移境外融资┃制进行境外融资,该境外企业应当登记为特殊目的公司。   ┃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 ┃立的时间、地点、返程 ┃的、且该境外企业成立手续合规完备,该境外企┃2、审核无误后在《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中“变更记录”栏  ┃
  ┃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 ┃投资资金来源、经营情 ┃业按现有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办理返程投资事项。┃目注明“该境外公司经登记转作特殊目的公司用于对境内×  ┃
  ┃政许可的决定》(第412 ┃况、企业类型等);  ┃2、境外企业返程投资境内企业,境外企业已办 ┃×公司的返程投资”并加盖资本项目外汇业务专用章。    ┃
  ┃ 号)         ┃2、所投资境外企业的主 ┃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且境内外企业为同一境内 ┃3、境内居民法人的普通境外投资企业转作特殊目的公司的登  ┃
  ┃4、《关于境内居民通过 ┃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居民法人所最终控制,应由该境内居民法人声明┃ 记地:境内居民法人的普通境外投资企业为返程投资转作特  ┃
  ┃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 ┃3、所投资境外企业的商 ┃是否拟以该境内企业权益境外融资,若声明存在┃殊目的公司,该特殊目的公司在境内不同地区有多个返程投  ┃
  ┃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 ┃业登记证明:     ┃境外融资计划,境外投资企业应按照本操作规程┃资项目的,应在被返程投资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分别为该特殊  ┃
  ┃关问题的通知》(汇发 ┃4、所投资境外企业参加 ┃办理完特殊目的公司登记后办理外商投资企业 ┃目的公司办理与该返程投资项目的相关的登记备案手续,特殊 ┃
  ┃[2005]75号)     ┃境外投资联合年检的情 ┃外汇登记或变更;若声明不存在境外融资计划,┃目的公司在当地实际返程投资的内容不得超越在当地登记备  ┃
  ┃5、《关于外国投资者并 ┃况说明;       ┃在作为最终控制人的境内居民法人承诺承担虚 ┃案范围(即此类返程投资业务中,一个返程投资项目的对应一 ┃
  ┃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中┃5、境外融资商业计划书 ┃假声明导致的逃骗汇的法律后果后,被返程投资┃个特殊目的公司登记备案;一个特殊目的公司从事多个返程  ┃
  ┃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或招股说明书);  ┃的境内企业可以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或 ┃投资项目,则该特殊目的公司需在各返程投资项目所在地可  ┃
  ┃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 ┃6、所投资境外企业最近 ┃变更。                  ┃记多次,一个返程投资项目的对应一次登记备案)。     ┃
  ┃员会、国家税务总局、 ┃三年的境外审计报告; ┃3、境外企业返程投资境内企业,境内企业办理 ┃4、境内企业不得对未完整办理境外投资登记及变更的特殊目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  ┃7、《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或变更,无论是否为同一┃的公司支付利润、转股、减资、先行回收投资、清算所得以  ┃
  ┃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证》;        ┃境内居民控制,境外企业均应符合以下条件: ┃及股东贷款本息,违者按照逃汇行为予以处理。       ┃
  ┃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 ┃8、其他其实性证明材料 ┃①经批准的境外项目仍有效运转,并且未脱离其┃5、若无法证明境外权益合规性或境外持续经营时间不足,境  ┃
  ┃局令2006年10号)   ┃(如境外融资协议或融 ┃批准的经营主业;             ┃内居民法人应注销境外企业或办理减资,将境外资产调回境  ┃
  ┃           ┃投资备忘录等)。   ┃②境外企业注册之日起已持续经营满三年。  ┃内投资,不得返程投资。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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