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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石行业准入条件(2007修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2007年第70号)


  为规范电石行业发展,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和盲目扩张趋势,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确保安全生产,进一步促进产业结构升级,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我委会同有关部门对《电石行业准入条件》进行了修订,现将《电石行业准入条件(2007年修订)》予以公告。
  各有关部门在对电石生产建设项目进行投资管理、土地供应、环境评估、安全许可、信贷融资、电力供给等工作中要以本准入条件为依据,原《电石行业准入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4年第76号)同时废止。
  附件:《电石行业准入条件(2007年修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七年十月十二日

  附件:
电石行业准入条件
(2007年修订)

  为进一步遏制当前电石行业盲目投资,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规范电石行业健康发展,促进产业结构升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照调整结构、有效竞争、降低消耗、保护环境和安全生产的原则,对电石行业提出如下准入条件。
  一、生产企业布局
  根据资源、能源、环境容量状况和市场供需情况,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按照国家有关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等要求编制电石行业结构调整规划,并报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科学合理布局,引导本地区电石行业健康发展,遏制盲目扩张。
  (一)在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城市规划区边界外2公里以内,主要河流两岸、公路、铁路、水路干线两侧,居民聚集区,以及学校、医院和其它严防污染的食品、药品、精密制造产品等企业周边1公里以内,不得新建电石生产装置。
  (二)新建或改扩建电石生产装置必须符合本地区电石行业发展规划。鼓励新建电石生产装置与大型工业企业配套建设,以便做到资源、能源综合利用。在电石生产能力较大的地区,地方政府要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按照循环经济的理念,建设区域性电石等高耗能、高污染工业生产区,做到集中生产,三废集中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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