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7]278号)
各基金管理公司,各基金代销机构,各基金托管银行:
为规范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行为,确保基金和相关产品销售的适用性,提示投资风险,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号)的有关规定,我会制定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十二日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行为,确保基金和相关产品销售的适用性,提示投资风险,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健康发展,依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基金销售机构,是指依法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和赎回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
第三条 基金销售适用性是指基金销售机构在销售基金和相关产品的过程中,注重根据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基金投资人。
第四条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参照本指导意见,建立健全基金销售适用性管理制度,做好销售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加强对基金销售行为的管理,加大对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提示,降低因销售过程中产品错配而导致的基金投资人投诉风险。
第五条 基金销售机构使用的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应当支持基金销售适用性在基金销售中的运用。
第二章 基金销售适用性的指导原则和管理制度
第六条 基金销售机构在实施基金销售适用性的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指导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