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商务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开展出口加工区边角料、废品、残次品出区处理试点的通知
(2007年6月12日 署加函[2007]234号)
上海、南京、杭州、宁波、青岛、西安海关,上海、江苏、浙江、山东、陕西省(市)商务主管部门,上海、江苏、浙江、山东、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上海、江苏、浙江、山东、陕西省(市)环保局(厅):
为贯彻落实全国出口加工区工作会议精神,解决出口加工区存在的边角料等难以出区处理的问题,根据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决定在上海松江、江苏昆山、浙江杭州、浙江宁波、山东烟台、陕西西安出口加工区开展边角料、废品、残次品出区处理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出口加工区内企业产生的边角料、废品、残次品等原则上应复运出境。
二、对于出口加工区产生的边角料、废品出区内销的具体操作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1号)对区外加工贸易边角料内销的相关规定办理,即海关按照区内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边角料、废品的报验状态归类后适用的税率和审定的价格计征税款;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上述内销的边角料、废品不实施检验检疫;属于商务部、环保总局及其授权部门进口许可证件管理范围的,免于提交许可证件。区内企业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报关单》,贸易方式栏填写“进料边角料内销”(代码0844),运输方式栏填写“9”(其他),其他栏目按有关规定填写。
三、上述边角料、废品如需出区以处置方式销毁的,或者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需出区销毁的,由产生单位向出口加工区管委会和所在地地(市)级环保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一)转移固体废物出区处置申请书;
(二)产生单位和处置单位的处置合同;
(三)处置单位的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
(四)拟转移的区内固体废物的产生过程及工艺、成分分析报告、物理化学性质登记表;
(五)进口单位处置废物方式的说明,包括废物处置设施的地点、类型、处理能力及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的处理方法等的介绍资料;
(六)证明处置单位能对区内固体废物进行对环境无害化处置的材料;出区处置的废物是危险废物的,须提供处置单位所持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