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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出租房屋给传销人员居住的行为是否依据《禁止传销条例》进行处罚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出租房屋给传销人员居住的行为是否依据《禁止传销条例》进行处罚问题的答复
(工商直字[2007]18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出租房屋给传销人员居住的行为依据[禁止传销条例]进行处罚的请示》(桂工商报[2007]5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当前,传销组织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从事传销活动,已经成为传销违法活动的主要形式。传销组织租住房屋用于聚集传销人员,对其进行“洗脑”,是拉人头式传销经营活动的重要特征。因此,为传销组织提供传销人员居住场所的行为属于为传销行为提供条件的行为,应当按照《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定性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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