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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处置非法集资活动中加强广告审查和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处置非法集资活动中加强广告审查和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广字[2007]1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银监局、广播影视局、新闻出版局:
  非法集资活动严重扰乱经济和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必须严厉打击。目前的非法集资活动,主要涉及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领域,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非法销售上市公司股票、非法发行债券等形式。一些非法集资活动利用广告扩大影响,对非法集资活动起到推波助澜作用;有的非法集资活动变换手法,以招商、经营等形式为幌子,欺骗和诱导群众参与,其广告的隐蔽性强,给广告经营单位的审查、广告监管机关的管理以及公众识别造成很大难度。处置非法集资活动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敏感度高,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研究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会议精神,及时制止涉嫌非法集资活动广告,有效打击非法集资活动,根据国家法律有关规定,现就处置非法集资活动中涉及广告审查监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非法集资广告的危害性,重视和加强非法集资活动广告的审查和管理。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以吸收存款、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形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活动,不得以任何方式发布广告。
  二、禁止发布含有或者涉及下列活动内容的广告:
  (一)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非金融单位和个人以支付或变相支付利息、红利或者给予定期分配实物等融资活动;
  (二)房地产、产权式商铺的售后包租、返租销售活动;
  (三)内部职工股、原始股、投资基金以及其他未经过证监会核准,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活动;
  (四)未经批准,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活动;
  (五)地方政府直接向公众发行债券的活动;
  (六)除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发行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之外的彩票发行活动;
  (七)以购买商品或者发展会员为名义获利的活动;
  (八)其他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社会集资活动。
  三、发布涉及投资咨询业务、金融咨询、贷款咨询、代客理财、代办金融业务活动的广告,广告发布者应当确认广告主的主体资格,查验广告主营业执照是否具有相应的经营范围。
  四、商品营销、生产经营活动的广告不得出现保本、保证无风险等内容。房地产销售、造林、种养殖、加工承揽、项目开发等招商广告,不得涉及投资回报、收益、集资或者变相集资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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