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以贯彻执行
《条例》和《规定》为契机,全面加强和改进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
各级公安机关在贯彻实施
《条例》和《规定》的工作中,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解决监督检查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推进监督检查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要按照
《条例》和《规定》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公安机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主管部门与其他有关部门和派出所在监督检查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方面的具体职责分工,细化监督检查的范围和重点,建立完善条块结合、突出重点、分级负责、问责有人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要加强对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梳理研究,建立健全对单位内部治安情况的分析研判机制,充分发挥公安机关指导、监督、检查的职能作用。要在严格执行《规定》的前提下,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细化具体制度,完善工作机制,把监督检查的各项具体标准和要求落到实处。要把《规定》的贯彻实施作为公安机关执法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执法考评范围,不断提高公安机关监督检查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水平。
四、规范法律文书的制作和使用,提高办理行政案件的质量和水平
各级公安机关在贯彻实施《规定》工作中所需要的法律文书,按照公安部2006年2月20日印发的《
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 (公通字 [2006]21号)执行。 《规定》涉及的《同意延期整改治安隐患通知书》、《不同意延期整改治安隐患通知书》、《复查意见告知书》等法律文书,由各地根据需要自行印制(式样见附件)。各地公安机关要加强对民警使用法律文书的培训,使民警熟练掌握和正确制作法律文书,不断提高办理行政案件的质量和水平。
各地贯彻实施《规定》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附件:1.《同意延期整改治安隐患通知书》 (式样)
2.《不同意延期整改治安隐患通知书》(式样)
3.《复查意见告知书》(式样)
二00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