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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整治非法用工打击
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
(劳社厅明电〔2007〕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28号)下发后,各地区对开展专项行动给予了高度重视,按照国办发明电〔2007〕28号和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及时转发通知、召开电视电话会议、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积极动员和组织,认真部署工作。许多地区对所辖区域内的乡村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及小作坊等用工行为已开展全面排查工作。但从目前掌握的情况来看,各地对开展专项行动认识的、工作的进度、取得的成效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为指导督促各地深入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确保专项行动扎实开展,取得实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全面开展检查。各地区要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政治责任感,精心组织,认真搞好专项行动。这次专项行动的重点是检查乡村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专项行动工作的主要实施者和责任人。各县(市、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切实负起责任,组织各部门成立联合执法检查组,充实一线检查人员,集中力量,分片到组,责任到人,对所辖区域内的企业特别是乡村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及小作坊进行全面排查。将主动检查、受理举报投诉和社会舆论监督结合起来,力争排查全面彻底,不留死角。对每个检查过的企业,都必须建立劳动用工管理台帐,将纳入劳动监管的范围。各地要加大督查督办的力度,对认识不到位、部门配合不力、检查不深入、工作进展迟缓的,要严肃批评并限期整改;对故意隐瞒非法用工及相关情况的,对因工作敷衍塞责导致专项行动有关要求未得到落实的,由监察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及时报告专项行动的工作情况。专项行动期间,各地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按照劳动保障部《关于报送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情况材料的通知》(劳社厅明电〔2007〕21号的要求,将专项行动的进展情况、发现问题的查处结果、企业和基层单位的整改情况及典型案件的处理情况等,采取旬报方式及时报关国家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检查中发现的拐骗农民工、限制人身自由、使用童工、强迫劳动、因拖欠工资引发的群体事件、网络等新闻媒体揭露的情况等重大问题,有关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必须在第一时间组织联合执法检查组赴现场调查处理,并在12个小时内报告国家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后续处理的进展情况随时报告。各地要认真做好汇总专项行动进展情况的文字材料和填报统计表工作。各部门可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增加有关统计项目,但上报报表必须由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统一报表式样报国家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各地要及时总结统计报表工作中的经验和做法,改进工作,做到及时、全面、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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