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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认定2007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城市名单的批复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认定2007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
保险试点城市名单的批复
(劳社部函[2007]1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根据部分省(区、市)上报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城市名单,经国务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际联席会议研究,并经国务院同意,按照符合条件、地方自愿、平稳起步的原则,确定河北省唐山市等79个城市为2007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城市(具体名单附后)。
  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举措,是解决广大城镇居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利益问题的重大决策。相关省(区、市)和试点城市政府要切实承担试点工作的责任,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意义,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健全试点工作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精心组织好试点工作。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精神,坚持国务院确定的试点原则和基本政策,结合本地实际,深入调研,反复论证,周密测算,制定好试点实施方案和各项配套政策。试点城市要严格按照低水平起步的原则确定筹资水平和财政补助标准,各省要切实负起责任,重点做好实施方案,尤其是筹资水平和财政补助标准的审核工作。要统筹规划,周密安排,相关部门加强合作,做好试点工作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2007年10月前启动实施。要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使社会各方理解、支持和积极参与这项工作。要合理安排财政补助资金,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和管理机制,保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稳健运行,并取得实效。国务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将加强组织协调和对试点城市工作的指导、督查、评估工作,总结交流试点城市经验,促进试点的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

  附件:2007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城市名单

  国务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际联席会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代章)
二○○七年七月十九日

  附件
2007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试点城市名单

  河 北 石家庄市、唐山市、秦皇岛市
  山 西 太原市、阳泉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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