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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实施意见和宣传提纲的通知

  二、关于养老保险政策
  (一)军龄是否可以作为视同缴费年限?
  《关于认真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 [2006]17号)规定,军队退役人员退出现役,安置在企业工作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其军龄视同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并作为今后计算养老保险待遇的一项重要指标。
  (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军龄)已满15年是否可以不再缴费?
  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军龄)满15年是达到退休年龄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最低缴费年限。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军龄)满15年未达到退休年龄的职工有劳动收入而不继续缴费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国务院1999年发布的《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第4条和第12条规定:单位和个人都应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扣缴。另外,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退休时的养老保险待遇与本人的缴费工资、缴费年限挂钩,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军龄)满15年如果不继续缴费,其退休后的养老保险待遇将受到直接影响。
  (三)未参保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如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接续关系?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尚未参保缴费的,可持有效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军龄登记手续,原有军龄可视同缴费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军龄)满15年的,按现行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对已办理军龄登记手续后未参保缴费的,在计发基本养老金时,以其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对已办理军龄登记手续后按规定参保缴费的,其原有军龄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缴费年限。
  (四)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安置在企业后又失业的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对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处于失业状态的,由所在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养老保险关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军龄)满15年的,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不缴纳养老保险费。对实现再就业后继续参保缴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受理并做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
  (五)军队退役人员和复员干部为何应依法参保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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