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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中宣部、中央综治办等关于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未成年人保护行动”的意见

  4.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研究和信息交流。广泛收集和反映未成年人的信息、呼声和诉求,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监测预警和应急反应机制,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认真研究和分析,及时掌握有关情况,提出对策,为各地各部门工作提供参考。掌握各地区各部门工作情况,加强信息沟通交流,相互借鉴好的经验和做法,促进工作开展。以蓝皮书、年报或其他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发布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信息,引导全社会关心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5.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考核、评估、表彰和奖励制度。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估标准,通过自查和上级检查相结合、定期和抽查相结合、全面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形式,对各地和相关部门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在表彰奖励本系统先进个人或集体时应充分考虑其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成绩,并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纳入本地区、本单位的表彰和奖励序列。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先进集体”、“未成年人保护杰出(优秀)公民”等奖项,激励社会各界投身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五、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明确责任。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取得党委政府支持,争取把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本地区党政工作议事日程。各部门的领导要重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对实施未成年人保护行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要亲自过问,组织力量解决。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明确自身责任,积极履行职责,切实把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做深、做细。把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与平安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及和谐社会建设等有机结合,统筹兼顾,整体推进。

  2.加强协调,形成合力。推动各地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构做好日常工作的领导、协调工作。有关部门共同组成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构,定期召开会议协调工作。各地未成年人保护办事机构要加强联系沟通和服务工作。各项重点工作的牵头单位要会同有关单位制定工作的落实方案,主动协调,积极推进。相关参与部门要各司其职,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3.重心下移,加强建设。要以市(地)、县(区)为重点,推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机构建设,完善相应的工作机制。各部门要充实基层从事未成年人保护的工作力量,使各项工作措施更好地落实到基层。发挥现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专职人员的作用,积极培育社会工作者,发展志愿者队伍,逐步形成专兼职相结合,志愿者、社会热心人士共同参与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队伍。抓好经费保障,建立财政拨款为主、社会资金为辅的经费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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