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共青团中央、中宣部、中央综治办等关于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未成年人保护行动”的意见


  2.全面推进义务教育,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由教育部门牵头,财政等部门参与。按照《义务教育法》的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增加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实现普及和巩固九年义务教育的目标。全面推进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在全国农村地区免除义务教育学杂费,落实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提供课本和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政策。推进西部“两基”攻坚计划,实施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和“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缩小西部和东部、农村和城市之间的教育质量差距。采取各种方式,保障孤残儿童和农民工子女等接受义务教育。

  3.深化“和谐校园”创建,优化未成年人的校园环境。由教育部门牵头,综治、文明办、公安等部门参与。充分发挥综合治理效能,多方协同,改善学校及周边治安状况,创造学校及其周边地区的良好治安环境。开展对师生的法制教育、安全教育、健康教育,提高师生的安全卫生防护能力。完善各项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加强日常安全检查,规范校内公共设施管理,严格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形成良好的校园秩序和安全保障。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教育实践活动,加强校园文明和文化建设,优化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校园文化环境。

  4.开展未成年人自护教育,提高未成年人自我防范能力。由共青团组织牵头,综治、法院、检察、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卫生、新闻出版等部门配合。充实师资力量,针对防灾知识、交通安全、规避危险、食品卫生、心理健康等未成年人热点问题,举办自护教育培训班,教育未成年人认识社会,拒绝诱惑,远离危害,防范侵害。通过开展青少年远离网瘾行动、聘请专家百城巡讲、举办训练营等丰富多彩的活动,有效地增强未成年人自护的意识和能力。

  5.深化“双合格”家庭教育宣传实践活动,加强未成年人家庭保护。由妇联组织牵头,教育、共青团、公安等部门参与。对未成年人家长或监护人进行指导和服务,引导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正确履行监护责任,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依托家长学校,开展家庭教育传播行动,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观念和方法,掌握家庭教育的科学知识,指导家长进行科学的家庭教育。

  6.查处使用童工问题,保护未成年人免受非法用工伤害。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公安、工商、教育、卫生、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参与。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切实加强劳动用工管理,严格把好就业准入关,依法规范用工。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违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严厉查处非法雇佣童工的行为。加强对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维护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对特殊行业和特殊情况招收的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根据生长发育期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采取特殊劳动保护措施。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