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团中央、中宣部、中央综治办、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务院法制办、全国妇联、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未成年人保护行动”的意见
(中青联发[2007]27号)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
未成年人保护法,进一步推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共青团中央、中宣部、中央综治办、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务院法制办、全国妇联、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决定联合实施“未成年人保护行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把握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和成长规律,围绕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统筹协调,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未成年人保护事业的发展。
工作目标:建立健全政府主导、各部门协同配合、全社会积极参与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强化各部门工作职责,帮助未成年人解决成长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未成年人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条件;坚决扫除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社会丑恶现象,切实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加强宣传动员和引导,形成全社会都来支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良好局面。
二、主要内容
1.开展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制宣传教育。面向社会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父母和中小学及幼儿园教师,就未成年人保护问题,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社会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面向未成年人,组织开展内容鲜活、形式新颖、吸引力强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未成年人特别是中小学生的法制意识、权益观念和自护能力。面向与未成年人有密切联系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推动他们在各自工作中依法保护未成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