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同意举办“2008中国(北京)第九届国际照明电器博览会”的批复
(商贸批〔2007〕288号)
通用国际广告展览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举办2008中国(北京)第九届国际照明电器博览会的申请》〔(2007)通展字第06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通用国际广告展览有限公司和北京中贸联国际展览有限公司于2008年4月2日-6日在北京联合举办“2008中国(北京)第九届国际照明电器博览会”〔THE 9TH CHINA (BEIJING)INTERNATIONAL LIGHT FAIR,2008〕,展出面积为20000平方米,展出内容为各种电光源、灯具灯饰、照明电器附件、调光控制设备、照明电器产品配套元器件、照明电器品专用材料、照明电器的专用检测设备、照明包装技术设备、绿色照明工程技术等。
二、博览会招商招展必须由主办单位负责,不得以组委会或筹委会名义进行。
三、主办单位在组织筹备和博览会期间,应及时将重大活动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报告,接受当地商务主管部门的检查和指导。
四、当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了解博览会的各方面情况,必要时派人员参与指导,重大情况向我部报告。
五、博览会期间的一切活动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如有台湾地区厂商参展,请向举办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海关凭备案文件监管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