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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运营问题维护社会稳定的意见》的通知

公安部、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交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运营问题维护社会稳定的意见》的通知
(公通字〔2007〕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民政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建设厅(委)、交通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残疾人联合会,新疆建设兵团公安局:

  现将《关于规范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运营问题维护社会稳定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公安部
民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建设部
交通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二○○七年五月十一日

  关于规范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运营问题维护社会稳定的意见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许多城市在创建卫生城市、文明城市、旅游城市等活动中,加快了城市建设和改造,调整交通运输结构,整顿运营秩序,强化交通秩序管理。为规范城市道路交通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现就规范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运营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建立规范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运营问题的工作机制

  关心残疾人生活现状,改善残疾人生存环境,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各级公安、民政、劳动保障、建设、交通、工商、保险、残联等部门,要加强对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运营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建立长效管理机制,规范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运营;要加强宣传工作,共同营造全社会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社会氛围,确保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二、全面清理,严厉打击非残疾人利用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从事运营活动

  在允许运营的城市,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对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运营进行全面清理。要严厉打击非残疾人利用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从事运营活动,取缔未办理运营手续的残疾人驾驶残疾人轮椅车从事运营活动,取消转让运营车辆残疾人的运营资格;要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各部门职责,建立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运营清理整顿协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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