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和完善1993年至1999年军队复员干部住房政策和做好生活救助工作的通知
(建住房〔2007〕17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民政厅、财政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民政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民政局、财务局:
根据国家和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有关政策,结合1993年至1999年军队复员干部实际情况,经商总后勤部同意,现就落实建设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军队复员干部住房政策的意见》(建住房〔2005〕110号)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租住军队售房区可售住房的复员干部家庭,确无其他住房的,按军队现有住房出售审批程序,经批准可以购买现承租住房。购房价格按军队房改政策执行。
二、承租军队不可售公寓房、承租地方公有住房且未享受住房补贴政策的复员干部家庭,符合当地租金减免条件的,可分别向军队住房管理单位或地方住房所属管理部门申请予以减免。所承租的军产住房需要拆迁、确无其他住房的复员干部家庭, 由拆迁单位按承租房屋面积标准调整住房。
三、租住公有住房、生活困难且无力缴纳供暖费用的复员干部家庭,可向所在地政府申请,由当地政府予以适当补贴或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