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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规范自行车购销管理的通知

  1、本登记单为套开型一式三联,第一联由经销商留存;第二联由经销商报当地公安派出所存档备查;第三联由购车人留存作为保修和产权证明。2、每联中生产企业要加印专用章,经销商在登记后要加盖销售专用章。3、购车人须妥善保管登记单。自行车遗失被盗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4、本单适用于国家自行车编码规则施行后生产、销售国产新自行车的登记工作。

  附件2
  旧自行车收购台账

  经销商(盖章)    收购登记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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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售者姓名 │     │  身份证号码  │                  │
├───────┼─────┼─────────┼──────────────────┤
│  联系电话  │     │   联系方式   │                  │
├───────┼─────┼─────────┼────┬──────┬──────┤
│   车辆   │     │   车辆品名   │    │ 车辆式样 │      │
│   颜色   │     │         │    │      │      │
├───────┼─────┼─────────┼────┼──────┼──────┤
│ *车辆统一  │     │ 车辆规格(型号) │    │电动自行车电│      │
│   编码   │     │         │    │  机号  │      │
├───────┼─────┴─────────┴────┼──────┼──────┤
│原始购车发票号│                    │出售者签 名│      │
└───────┴────────────────────┴──────┴──────┘

  1、本台账由经销商负责填写,并由出售者签名。2、本台账一式两联,第一联由经销商留存;第二联由经销商报当地公安派出所存档备查。3、本台账适用于国家自行车编码规则施行后收购二手自行车的登记工作。
  *国家统一编码规则出台前已经打码的旧自行车,按原有码登记。

  附件3
  旧自行车销售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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